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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拘赵作海案警察,又一次违法的开始?
转载文章 来自:沈彬  时间:2010-05-14 16:57:24  点击查看评论

赵作海的冤案有了新的进展,5月12日,商丘市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,且决定对当年的三名办案警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,涉嫌的罪名是“刑讯逼供”,目前两人已经被拘,一人在逃。(《东方早报》5月13日)

检方如此迅速地刑拘当年刑讯逼供赵的警察,引来公众的喝彩声一片。但,这可能蕴含着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,甚至可能是又一次违法的开始,又一次让权力战胜了法律。

因为11年前刑讯逼供的罪行,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。《刑法》第87条: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究。而《刑法》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最高刑为三年。即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,而警察刑讯逼赵的行为,发生在十一年前,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,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这一罪行。

笔者没有想为三位警察辩护的意思,只是想说:司法必须忠于法律,司法机关不能一误再误。据报道,当年赵案因为证明不足、事实不清,检方曾经三次将案卷退回,最终在当地政法委的压力下,司法机关定了赵的死缓的罪。当年司法机关没有坚持“罪疑从无”的原则,屈从于权力。现在,三个警察的11年前的罪行,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,依然被追究,这是再一次的屈从吗?

诚然,三个警察的暴行证明了他们不是好人,但严格坚守法律才是公正的起点,不能以暴制暴,否则一桩好事就会变成冤案。

从法律层面看,破解“追诉时效”僵局,还有《刑法》法条来“破解”的:一是第88条第2款规定: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司法机关没有立案,即要证明赵作海当年控告了警察打人的罪行,而当年并没有立案;二是第89条第2款规定: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,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”,即检方要追究三名警察11年前的罪行,前提是三人此后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可以追究。只有满足以上两点之一,追究三名警察的刑讯逼供罪,才是在执行法律,而不是再次屈从于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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